戴雪静律师亲办案例
某学校收费权质押案分析
来源:戴雪静律师
发布时间:2013-06-28
浏览量:1437


 

一、   
案情简介



   2010710,某高职院校向甲银行借款500万元,约定分四期归还,每期125万元。甲银行需要该学校提供担保,学校遂以收费权做了担保。学校的收费是统一由财政收取,再按比例返还到学校的帐户。在第一次还款到期时,该学校账户上有100余万元,但因为与乙公司的另一债务纠纷而被法院冻结了。银行起诉至法院,要求按照质押合同的约定,优先行使担保物权。乙公司做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二、   
争议焦点



本案是一个非常新奇的担保物权案件,涉及到以下几个焦点问题:



1、         
本案通过财政返还的款项是否属于收费权?



2、         
学校的收费权是否可以质押?



3、         
如果收费权可以质押,甲银行是否权行优先受偿?



三、   
律师意见



做为乙公司的法律顾问,本律师的观点如下:



1、         
通过财政返还的款项范围虽然可以视为收费权,但这种收费权属于行政、事业收费的类型,而法律规定可以做为质押的收费权应该是商业经营性质的,所以不属于可以质押的范围。



2、         
该高职院校属于事业单位,不是经营性企业,学校的任何财产都不属于担保的范围,正如《物权法》第184条第(三)款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不得抵押。所以收费权不能质押也是基于相同的法理。



3、         
学校的收费权可以质押的情况仅是建立在学校是以营利为目的,且学校以有限责任公司的模式经营管理的,方能视为经营性的民事主体,将其收费权纳入《物权法》调整范围。而且该收费权没有办理质押登记,因为并未设立,法院所查封冻结的100余万元款项,难以使甲银行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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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戴雪静
  • 执业律所:
    上海申伦(天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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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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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01*********6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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