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雪静律师亲办案例
“假合同”突如其来,法庭上抽丝剥茧
来源:戴雪静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23
浏览量:288

——记一起“印章真实,意思表示不实”的典型案件

承办人:戴雪静律师 崔倩颖律师

本案本是一起车辆挂靠经营合同引发的普通经济纠纷,却因为被告在庭审中突然拿出一份《补充协议》,该协议将原告全部诉求予以抵销,使庭审方向发生了180度转变。代理人通过对该“书证”的研究,从司法鉴定技术角度提出了准确的鉴定方式,从而令“假合同”无处遁形。

一、案情简介:

A公司是我们的常年顾问单位,从事旅游和客运服务行业。为了方便管理,A公司将36辆客运车辆挂靠在B公司名下,由B公司负责日常的车辆维护和行政手续的办理等工作,并按月收取管理费用,A公司负责车辆的运营的全部工作,享有全部营业收入,为此双方签订了36份《客运车辆挂靠经营协议书》,条款非常明确。20162018年度,A公司使用B公司名义中标了某大型企业的班车服务项目,班车费用按季度支付至B公司账户,B公司再与A公司进行结算。20185月,当班车合同临近到期前,A公司与B公司协商解除挂靠关系,B公司却提出高额补偿费用,A公司未应允。B公司遂将20185月和7月的班车款400余万予以截留,导致A公司资金链断裂,面临严峻的经营危机。A公司便在沟通无果的情况下,委托我们向法院提起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之诉,并进行了财产保全,但遗憾的是,B公司法定代表人将400余万全部转移,导致A公司未查封到足够的存款。

二、办案经过:

在原告方提出的证据中,最为核心的是36份《车辆挂靠经营合同》以及第三方付款凭证。原本并不复杂的案件,在第一次开庭前,法院甚至力主双方进行调解,但A公司未能同意B公司提出的支付数十万元的意见。令原告始料未及的是,第一次开庭时,B公司提出反诉,其主要证据为一份《补充协议》,其内容大体分为五部分,包括挂靠费涨价、营运费提成、车辆超速罚款在内,总计A公司要支付B公司400万元,刚好与原告的诉讼请求相抵销。该书证的提出,使A公司各位领导措手不及,完全不知道其由来,但从外观上判断,落款处公章应系A公司真实印鉴,但协议内容却如同“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完全不具备客观性和权利义务的对等性。本来此案属于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但是由于被告拿出此证据,加大了法庭审理认定事实的难度。我向法庭提出,在司法鉴定之前要提前对B公司负责人进行发问,通过对《补充协议》形成细节的发问,固定其“说法”,以便与司法鉴定结论进行对比认定。

通过对该证据的观察,在甲乙方所对应的AB公司名称来看,与原合同不一致,从字体大小来看,与双方以往形成的协议有较大出入,主文与落款文字大小不一致等不合常理的地方。认为大概率的事实是,B公司在日常协助A公司办理业务时,在白纸上加盖了一枚A公司印章,但也有可能是,在加盖印章时,该白纸上已有落款处A公司名字,本次诉讼时,将内容进行二次打印形成。

针对这样的问题,代理人对“文检”进行了大量的研究,提出了三项具有逻辑顺序的鉴定项目。首先是“朱墨时序”(即先有文字还是先盖章)鉴定,如果符合先有文字再加盖公章,则进行第二项“主文与落款是否一次打印形成”的鉴定,如果确第一次打印形成,再进行“公章真伪”鉴定。通过这样的安排,认为可以揭露出此协议虚假的本质。

最终,通过司法鉴定,得出协议不是一次打印形成的结论。专家在鉴定结论中指出,该协议主文与落款处文字不水平,有夹角,是典型的二次打印的特征。结合A公司办公室印鉴使用记录中,B公司曾经借用过公章的证据,足以认定该协议系B公司伪造。经过多次庭审,鉴定人出庭质证,B公司负责人在庭外向A公司要求和解。此外,被告B公司的股权结构和往来银行流水,被告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第63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通过庭外调解工作,A公司与B公司达成和解协议,最终协议约定B公司法定代表人承担连带责任,为原告的债权实现增加了一份保障。

三、案件小结:

此类案件的发生,是中小企业在印章管理和合同签署、管理过程中存在漏洞,给不法的一方可乘之机。建议企业要增强法律意识,风险防范意识,严格限制公章外借,确定公章保管人责任制度,严把公章使用关。另外,在签署重大合同时,应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名生效条款,在合同条款中明示,以防本案这种“公章为真,意思表示不真”的情况出现,给企业造成巨大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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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戴雪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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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申伦(天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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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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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01*********6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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